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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教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辦理新住民子女教育相關業務案

作者 : 蔡慧美 發佈日期 : 2024-04-22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04-22
一、依據國教署113年4月16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0791號函
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
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二、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3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至該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
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
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
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新住民子女教育相關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3年4月30日(星期二)前將簡歷表以
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e-1342@mail.k12ea.gov.tw,並於信
件主旨註明「應聘原民特教組原住民族教育科商借教
師」,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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