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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勤學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暨Q&A

作者 : 曾翠萍 發佈日期 : 2025-08-08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8-08

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勤學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及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勤學優秀獎學金Q&A各1份,請參閱。

請符合申請資格者,於9/8(一)~9/12(五)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到教務處領取申請書並提出申請。

一、申請資格: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二、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各組成績之標準如下:

(一) 國民中學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

(二) 高級中等學校組(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之一、二、三年級):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三) 大專院校組(含研究所):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五年制專科學校之四、五年級以大專院校計。

  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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