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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原住民學生獎學金申辦作業

作者 : 曾翠萍 發佈日期 : 2025-07-25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8-08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14學年度第1學期原住民學生獎學金」受理申請作業

符合申請資格者9/11(四)前交至教務處提出申請。

 

說明:

一、申請資格:凡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 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之在學日間部學生,具有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項獎學金。

二、補助對象及發放標準:

(一)清寒學生獎學金:

1、成績標準:學業成績或健體藝文綜合領域平均在60 分上,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於第一學期無成績證明文件者,不得提出申請。

2、家境清寒標準:

(1)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或中低收入戶者。

(2)父母其中一方因失業,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3)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5)父母其中一方因病,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6)家庭突逢變故者。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

1、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學生平均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2、國中組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得提出申請。

三、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

1、申請書(如附件) 

2、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5歲以下學生請附戶口名簿影本)。

3、學生證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一份。

4、學生成績證明單正本或影本(由就讀學校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一份。

5、切結書(如附件)。

6、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不需附就讀學校班級導師填具家庭狀況訪視表(如附件)。

7、申請人提供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受款人須學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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