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本市111學年度教學輔導教師認證推薦程序

作者 : 發佈日期 : 2022-11-01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11-01
主旨:有關本市111學年度教學輔導教師認證推薦程序,請鼓勵貴屬符合資格教師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精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作業要點、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作業要點、本市111學年度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整體推動計畫及本局111年7月7日中市教課字第1110054229號函(諒達)辦理。
二、 教師如欲參與旨揭教學輔導教師認證,於完成教學輔導教師培訓(第一階段)24小時課程後,須經所屬學校推薦。得向學校申請認證推薦之教師資格如下(下稱推薦資格):
(一) 具5年以上正式教師之年資(技術教師亦屬之),並有5年以上實際教學經驗者。
(二) 具備舊制評鑑人員進階證書、或進階專業回饋人才證書。
三、 符合前開推薦資格且有意申請認證之教師(下稱認證教師),須經過下列審議推薦程序:
(一) 學校審議推薦:認證教師須經學校校務會議、教評會、課程發展委員會或行政主管會議等相關會議公開審議通過後,送請校長簽章推薦參加。學校審議前開推薦時,得依下列條件審議,並於推薦表中簽註意見:
1、 校內教學輔導需求。
2、 申請認證教師之教學表現。
3、 申請認證教師無違反教師法相關事項。
4、 教學輔導教師累積人數佔校內編制人數比率以50%為原則。
(二) 本局審議推薦:通過前開學校推薦之認證教師,請自111年11月1日(星期二)起至112年1月3日(星期二)至「教育部校長暨教師專業發展支持作業平臺」(下稱教專平臺)申請推薦,並上傳經學校簽註意見與核章之推薦表。本局將另函通知推薦審議結果。
四、 認證教師如於109及110學年度完成上開推薦程序,且未變更任職學校者,僅須於教專平臺重新辦理本局審議推薦程序;若認證教師於通過本局與學校推薦程序後變更任職學校,則須經現職學校審議推薦,再行辦理本局審議推薦。
五、 檢附本市教學輔導教師認證手冊(含認證推薦表)乙份供參,相關資訊亦可於本市教專中心網頁下載(網址:https://tepd.tc.edu.tw/tepd/func_detail.php?g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