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宗旨及組織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臺中市公私立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臺中市立豐南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結合全體學生家長與學校共謀教育之發展,並兼顧社區發展之工作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本校全體在學學生之家長為當然會員組成之,組織分為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以及家長委員會。前項所稱之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校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全校學生家長名冊送交本會。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本校所在地,並由學校提供辦公處所。

第二章 班級學生家長會

第六條 本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七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1. 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2. 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3. 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4.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5. 協助辦理親師座談會或家庭訪視。
6. 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八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應於每一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選出,每班一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不開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其職權。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召開二次,第一次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二個月內召開,由前任會長召開之,開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1. 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進建議事項。
2. 審議本會組織章程。
3. 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4. 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事項。
5. 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
6. 選舉參加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家長代表。
7. 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四章 家長委員會

第十一條 本會設家長委員會,置委員38--48人,候補委員若干人,由會員代表於每學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中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 家長委員會於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召開會議。
第十三條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由委員互選十一人組成之。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開會時,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四條 家長委員會組成之任務如下:
1. 協助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2. 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3. 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收支事項。
4.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5. 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6. 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7. 選派代表執行現行教育法令所規定家長會之職責。
8. 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開會時,得請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列席。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尾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它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六章 會務人員

第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家長委員會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為一年,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依本章程之規定召集及主持各項會議。
第十九條 家長委員會得置幹事一人,經家長委員會通過,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第二十條 家長委員會為落實本會宗旨、發展及研究本會會務,得設工作小組,並置顧問若干人,其中各工作小組組長由常務委員或副會長擔任。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記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函報市府教育局備查。

第七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1. 出席班級學生家長會。
2. 依本章程之規定被選舉為會員代表、家長委員會委員、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及會長、副會長。
3. 列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各工作小組會議。
4. 參與本會各工作小組之活動。
5. 其他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權利。
6. 前項第三、四款權利之行使辦法由家長委員會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每學期應繳納會費一次,但家境清寒者免繳納。

第八章 財務及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會員同時有數名子女在本校就讀者,以繳納一份會費為限。前項會費金額,由市府教育局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委託學校代辦,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家長會經費由會長及常務委員一人共同具名,在合法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1. 家長會辦公費。
2. 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3. 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4. 其他協助學校之用途。

前項2-4款用途,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由學校提供計劃及預算經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支用之。

第二十八條 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執行任務時,應保持中立,若有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它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市府教育局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未改善時,由市府教育局函請家長會依照規定程序另行改選之。
本章程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