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會組織章程

作者 : Administrator 發佈日期 : 2020-07-22 最後更新日期 : 2020-09-29
臺中市立豐南國民中學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中市立豐南國民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1.情誼維繫、2.力量凝聚、3.感恩母校、4.回饋鄉土、5.服務校友、6.提攜後進為六大立會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依會務發展之時程,分近、中、遠程設定工作目標如下:
一、近程目標( 0 ~ 1年) — 發展
1. 設立校友聯絡、服務中心
2. 架設校友會網站、出版會刊
3. 推舉傑出校友(每年舉辦)
4. 傑出校友系列講座
5. 舉辦校友聯誼活動
二、中程目標(1~ 3年) — 茁壯
1. 協辦50週年校慶
2. 成立(校友會)獎學金
3. 烏牛欄文史教育 — 鄉土認同課程開辦
4. 世界新知推廣 — 公民智識系列演講
三、長程目標( 3 ~6年) – 完善
1. 籌設校友基金會
2. 校友會秘書處人事專職化
3. 展開校友會館籌建工作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校友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自臺中市立豐南國民中學畢業、結業之同學,或曾(現)任母校之教職員工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認同並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告知。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函請繳費逾一年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會員大會於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推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2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授權理事會修訂章程細則。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至五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任期二年,不連任。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依當年任務所需,設置各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細則經理事會擬定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佰元。
二、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每年新台幣叁佰元。
三、會員捐款。
四、其他收入。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委託收益。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臺中市立豐南國民中學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103年10月1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3年11月21日中市社團字第1030114819號函准予備查。